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既要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又要保护一切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这是一个新提法,把过去有关文献中“保护合法收入”的规定具体化和明确化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劳动都应该得到保护,而不管它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保护劳动就必然要求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以往人们容易侧重于从劳动收入方面理解合法收入,似乎凡劳动收入都是合理合法的,而非劳动收入则是不合理、不光荣的,甚至把非劳动收入与剥削混淆在一起。事实上,劳动和劳动收入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别,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并不排斥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了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意义。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和多种分配方式。在多种分配方式中获得的收入,有劳动收入与非劳动收入之别。在公有制经济中根据按劳分配方式获得的收入,国家事业单位以及党、政、军、警、公、检、法等部门的工作者所获得的工资、奖金等,都是合法的劳动收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职工所获得的工资、奖金等,也是合法的劳动收入。个体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同样是合法的,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企业主凭借管理劳动和技术劳动获得的收入,也属于合法的劳动收入。
      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还存在多种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如银行存款和购买债券获得的利息,购买彩票中奖获得的收入,投资于股市获得的收入,通过灾害救济、扶贫济困等获得的收入等。另外,十六大报告指出,“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私营、外资企业或个人投资于工商、金融、保险、服务等各个行业,都要凭资本获取收入。只要合法经营,就属于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各种正当的资产租赁收入,扣除折旧费,也是合法的非劳动收入。
      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会得到国家的保护。凭借合法收入即使成为百万富翁、亿万富翁,其财产也会受到保护。十六大报告专门提出,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一切合法的私人财产,都会依法受到保护。  
      既然讲保护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那就意味着还存在不受保护的非法的劳动收入和非法的非劳动收入。非法的劳动收入,如生产假冒伪劣商品和搞盗版的“劳动”收入,无照经营和无照行医的“劳动”收入,生产毒品的“劳动”收入等,既然是非法收入,自然不会受到保护,而且要受到惩处。非法的非劳动收入,更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如贪污受贿、坑蒙拐骗、抢劫盗窃、走私贩私、偷税漏税、贩卖毒品、欺行霸市、迷信敛财等的收入,要严厉予以禁止和惩处。另外,有些企业违反劳动法、严重侵犯职工权益而增加的收入,也是非法的非劳动收入。
      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收入的合法与非法,并没有客观的一成不变的评判标准。在不同社会制度或同一社会制度中的不同体制下,会对各种收入的合法与非法得出不同认识,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地主收取地租,在封建社会是合法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则是非法的。改革开放以前,私营企业是非法的,不允许凭私人资本获得收入,改革开放以后则是合法的。同样,有些劳动收入,如长途贩运收入,也曾被视作投机倒把所得,政策上不允许,现在则是受到保护的合法劳动收入。
      十六大报告提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按要素贡献分配的收入,同样可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劳动有狭义、广义之别,这里所讲的劳动要素,是狭义的一般工人的劳动。广义的劳动,还包括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劳动。马克思的“整体劳动”概念,就是广义的劳动。因此,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技术工作、管理活动的贡献收入,是广义的劳动收入。而作为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资本贡献收入,则是非劳动收入。技术作为生产要素的收入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技术劳动收入,二是技术专利转让收入,三是技术入股收入。技术专利有偿转让的收入也是劳动收入,因为科技发明是科技劳动成果。技术入股如果大幅度提高经济效益,则可获得较大的技术股收入,这与资本入股收入相类似,一般属于合法的非劳动收入。